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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贪心所欲 必为法纪所律

时间:2015年06月04日    作者:    来源:

  ——中铁某局某公司朔黄铁路扩改项目部

  原常务副经理宋某贪污案

  一、案情梗概

  宋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 1998年7月参加工作,原中铁某局某公司朔黄铁路扩能改造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

  宋某在担任中铁某局某公司朔黄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2月1日从项目部出纳处周某提取现金50000元。2010年2月3日又让出纳往其工资卡上汇款50000元。宋某将从出纳周某处提取的50000元现金中的46000元用于了单位公务开销,剩余的4000元用于了个人日常生活花销。2011年5月份,宋某又将出纳周某打到其工资卡上的50000元公款转给了妻子付某。在转款之前,宋某自己垫付20000元用于项目部的公务开销。经黄骅市人民法院认定,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共计3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涉案赃款已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全部收缴。

  2012年2月经某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宋某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撤销宋某朔黄铁路扩能改造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职务。

  二、原因剖析

  宋某 身为中共党员、项目经理,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干好项目,造福一方,为公司创造效益。而他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伸了不该伸的手。宋某没有严格遵守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把公款当成自己的小金库,随意支取,挥霍消费,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自己也锒铛入狱。究其原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个人思想上 的改造和学习,没能抵御住金钱的诱惑,一切向钱看,做事没有底线,忘记了法律,忘记了企业规章,是贪婪的欲望把他推向了罪恶的深渊,这是主观上的原因。同 时,宋某兼任书记,其党政工职务兼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导致其犯罪的客观原因。

  三、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四、教训启示

  该案 例也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一是没有监管就没有廉洁。宋某作为当时为数不多的具有一级建造师的项目经理,受到公司的重用,派到了公司第一个综合施工项目。他本 应珍惜领导和组织的信任,立足岗位,一心为公,但最终没有管住自己,放纵了自己。客观分析,这也是监管不到位所致。作为领导具有一定的权力,项目其他人员 对他的指令必会言听计从,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这样,也造成了他的胆子越来越大,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二是廉洁警示教育不够。该项目属于书记经 理一肩挑,宋某身兼二职,但他的工作中心放在了生产上,忽视了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廉洁文化建设,自己也很少学习上级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以 及勤廉对个人职业生涯和家庭的重要性,从而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不注重党性修养,理想信念动摇,出现贪念,导致了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谋取私利,最终走上 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管理建议

  一是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制度和各种内控制度;要从根本上止住贪腐,唯有加强制度制约。用硬杠杠来管控,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牢笼里。要进一步规范各类制度,用 制度来管权、管人、管事。二是加强廉政教育,及时将中央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向大家宣讲,经常用算账对比的方法对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 育,同时多组织领导干部参观廉洁展,用实际案例来教育大家,警示大家,使干部慎用权,用好权;三是加强监督制约,加大惩治力度,用制度约束行为,用监管保 护干部,使项目部管理人员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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